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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兑现逃避扶养义务遭败诉

案情:2005年7月,陈某因与妻子陈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屋各分一套;3、陈某每年付给李某7200元扶养费。2006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没有按约支付扶养费,李某多次催促,陈某只给了3600元,并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2007年4月,李某再次催促陈某支付扶养费。陈某声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他人。李某调查后证实,陈某确实于2007年2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的名下。2007年7月,李某到当地某县人民法院状告陈某以及其姐姐,要求法院撤销陈某的赠与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了逃避履行对前妻的扶养义务,将自己的房产送给他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决撤销陈某对其姐姐的房屋赠与合同。
 
 
 评析: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离婚后,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的约定,负有扶养李某的义务。陈某将房产赠与给其姐姐,致使自己无法履行对前妻李某的扶养义务,损害了李某的利益。因此,李某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法院撤销陈某赠与房屋的行为,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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