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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白班改夜班10名员工辞职索赔

发布时间:2021-05-25 15:25    浏览量:
2020年10月初,某科技公司突然下发通知,要求员工将工作时间从白班改为夜班,从18时至次日凌晨2时。深夜公共交通停止运营,员工们回家不方便,因此员工拒绝接受调整工作时间的安排,并以公司未为其交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提起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公司不服还起诉,法院与工会共同帮助劳动者维权,辞职工友获得了近十万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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