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刑事诉讼-婚姻继承-企业法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业务代理-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0757-8631 3838
135-9053-3801
  电话: 135-9053-3801 (24小时热线)
  电话: 135-9053-3801 (刑事专席)
累积有 236582 位客户咨询
您将是今天第 635

开设赌场罪

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联系我们

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Add : 广东省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万达广场A座9楼908室
Mail : langrenlaw@163.com
mob : 135-9053-3801(24小时热线)
Tel : 0757-86313838
Copyright © 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136110号-1

首页

联系我们

地图导航

成功案例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