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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定义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凡是涉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定罪。
 
第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将会被追究刑事处罚。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虽然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被销售除去,但是这批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该案件的涉事人员都将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
1.在产品中加入杂物或者是假冒物品,所明确表示出来的质量标准规定要求低于所能够使用的是上述条例中所说的掺假、掺杂。
2.用假的冒充好的真的是指将不具有该产品使用功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实用功能的产品的这一行为。
3.用以次充好,是指以等级较为低档的物品冒充高档的产品或者用废物零件拼凑组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对上述无法确定的情况,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应当委托法律法所规定有该权利的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正规合法的产品检验机构对射击的产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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