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时两人由于各种原因,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当事人反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若欲推翻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离婚协议书的三大要件为:一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二要有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三要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若只是单纯的以签订草率为由,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很难得到法院重新进行离婚条件认定的法律后果。
由于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书不可以修改(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如需变更或补充请到公证处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将其内容仔细斟酌一番后再行签订,如果拿不准注意,可以联系专业律师给予指导,否则此一时的心急可能导致一生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