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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吗?

离婚精神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只有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严重伤害夫妻关系导致离婚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对违反夫妻相互忠诚和家庭责任感的一方予以惩戒,从而保护无过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⑴虐待家庭成员;
 
指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⑵遗弃家庭成员。
 
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第一次起诉离婚,要注意什么?
 
第一次起诉离婚应该注意什么
 
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好诉讼证据;对多数的当事人来说,都是第一次诉讼,并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起诉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参与权,包括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也就是说,起诉离婚时,当事人享有自主权,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事实清楚,举证简便,没有请律师的必要。当然,若离婚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标的额巨大,证据收集难度指数较大,或者对方存在藏匿或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想要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胸有成竹地争取子女抚养权,建议聘请律师,予以专业性指导,胜诉才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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