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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一、买方二均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

发布时间:2019-02-13 10:13    浏览量:

【承揽合同纠纷】买方一、买方二均以不同理由拒绝支付卖方货款,本所律师成功代理全额追回货款。
【委托人员】佛山市某家具公司(原告)
【对方人员】深圳市某家具公司、戴某(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深圳市某公司、戴某十日内支付我方货款138079.5元。
【代理律师】李土金律师、李智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市某家具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某家具公司、被告二戴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制作货物和发货工作后,两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承揽货款,被告一以  货款已经支付给被告二为由拒绝支付,被告二以自己是原告公司股东曾经垫资为由拒绝支付。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和陈述,了解到被告二并没有出资,并非原告公司的股东,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和向法院调取了网店上的数据后,充分证  实了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发货义务。
 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原告在履行了制作和发货义务后,被告一、二理应按约定承担支付承揽货款义务,涉案款项属于公司权益,被告二并不是原告股东,且原  告并无授权被告二代为收款,因此被告一辨称已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代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合作家具销售并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客户订单生产家具,现原告的证据能证实原告已将价值共138079.5元的货物生产并发货,被告一的家具客  户已收货并已支付货款予被告一。现两被告均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支付原告的承揽价款。被告一称将货款付清被告二,但无法证实款项是由原告收取或由原告授权  的人员收取。而被告二戴某辨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合伙开办原告,其收取款项属于其职责范围且收取款项已优先扣减其作为股东所垫付的各项支出,但被告二戴某与原  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关系不明确,且本案所涉款项属公司权益,股东个人无权单方处分,原告并没有授权被告二戴某,故其所收款项行为不代表原告。
 一审判决: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8079.5元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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